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串讲: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林娜   2024-04-18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重要】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重要】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重要】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注: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也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的效力。

  4.返还财产;不能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重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重要】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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